
誰應當申報?
- 以公司/企業使用名稱(不包括公司名稱中的別名)經營業務以獲利的人士應當申報。
- 聲明書必須在主要營業地所在縣申報,祇要符合主要營業地所在縣的申報規定,亦可在其他縣申報。
- 非營利公司,組織或協會不需要 提交公司名稱聲明申報
- 線上公司/企業申報和登記制度
哪裡提出申請?
地點 |
地址 |
電話 |
辦公時間
(星期一至星期五,假日除外) |
Los Angeles國際機場/法院 |
11701 S. La Cienega Blvd.
6th Floor
Los Angeles, CA 90045 |
(310) 727-6142 |
搜索服務: 上午8:30至下午4:30
申報服務: 上午8:30至下午3:30
|
Lancaster |
44509 16th St. West, Suite 101
Lancaster, CA 93534 |
(661) 945-6446 |
申報服務: 上午8:30至下午3:30
|
Norwalk
(總部) |
12400 Imperial Hwy., Room 1201
Norwalk, CA 90650 |
(800) 201-8999 |
搜索服務:上午08點 - 下午5:00
申報服務:上午08點 - 下午5:00 |
Van Nuys |
14340 W. Sylvan St.
Van Nuys, CA 91401 |
(818) 376-3777 |
搜索服務:上午8:30至下午4:30
申報服務:上午8:30至下午3:30 |
規定
- 企業東主必須簽名(如果是股份公司,由公司管理人員簽名;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,由經理或管理人員簽名;如果是合夥企業,由普通合夥人簽名;如果是信託,由受託人簽名)。
- 必須列出主要營業地的街道地址和縣(股份公司/有限責任公司的地址必須與州務卿以及註冊/成立所在州的公司章程上的地址相同)。
- 必須列出所有企業東主及其居住地址。
- 已申報的聲明書副本必須連續四週在Los Angeles縣法院核准的報紙上刊佈,每週一次(請 線上 參閱普遍發行的報紙清單,亦可在縣書記處查閱)
- 刊佈必須在申報後30天內開始
商業與職業法典第17918節規定,「如果任何人士經營業務使用的公司/企業使用名稱不符合本章的規定,則該人士或其受讓人不得在本州任何法院就任何以該公司/企業使用名稱達成的合約或交易提起任何訴訟,直至該公司/企業使用名稱聲明書已經根據本章規定簽署、申報和刊佈。 就本節而言,不符合第17917節(b)項並不表示其經營業務違反本章之規定。
商業執照
登記註冊處/縣書記處並不核發商業執照。 如果想獲得商業執照,請聯絡經營所在市的市政廳。 如果要在本縣的非合併轄區經營業務,請聯絡Los Angeles縣商業執照局,電話號碼是(213) 974-0093。
商標和商號
請聯絡 美國專利商標局。 .